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2021年1月18日,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《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第一档租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对青岛市公租房第一档租金标准做了调整:
将原公共租赁住房第一档租金标准由“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(含)的家庭,租金标准为0.75元/月·建筑平方米”调整为“城市低保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(含)的家庭,租金标准为0.75元/月·建筑平方米”。
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以下差别化租金标准:
❶城市低保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(含)的家庭,租金标准为0.75元/月·建筑平方米
❷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693元(含)的家庭,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%确定;
❸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(含)的家庭,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%确定;
❹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家庭,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%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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